|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1, 2024 22:28:32 GMT -5
但對於管理員來說,阻止其業務、不向公司代表提供有關其資料處理的資訊、聲稱 GDPR 不適用於他們,這真的是一項巨大的努力嗎?我們認為,企業承擔高於平均水準的責任負擔的想法有些誇大。 之前的立場中都沒有表明控制者必須證明資料主體熟悉有關其個人資料處理的資訊。在公開討論中,有人認為管理委員會成員無論如何都不會閱讀包含資訊條款的電子郵件。這意味著不值得通知這樣的人。很難找到一種更「奇特」的方法,這種方法的使用是對透過資訊義務實施的資料處理透明度基本原則的否定。同樣,儘管對求職者、員工、網上商店的顧客和競賽參與者的資訊義務通常是透過電子方式履行的,但履行資訊義務的意義難道不應該受到質疑嗎?儘管這些人有時需要勾選複選框以確認該人已閱讀資訊條款,但這並不能保證這確實發生。自 GDPR 生效以來,個人一直承擔著如此多的資訊義務,以至於他們通常不會閱讀這些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這方面的資訊義務不適用並且您有權放棄履行該義務。無論如何,都會提供資訊條款,管理員會盡職盡責,至少使該人能夠熟悉有關其資料處理的信息,這是整個法規的基礎。 應記住,資訊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特定代表確認其已收到資訊的簽名。這並不 馬來西亞電話號碼 是管理員收到包含 馬來西亞電話號碼 有關個人資料處理資訊的已發送掛號信的「回傳」(當發現收據確認書是由公司秘書而不是公司成員簽署時感到驚慌)管理委員會)。我們的想法是採用一種系統解決方案,使這些人能夠熟悉有關其數據處理的資訊。自 GDPR 實施以來,我們一直向客戶建議此類行動。 我們認為,代表擁有有關其資料處理的資訊與任何其他自然人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和相同的來源,例如在資料接收者、向第三國的潛在傳輸方面,或與資料和知識處理相關的權利。他們如何實施這些權利。在停止履行公司的特定職能後,代表可能會非常感興趣,例如要求更正或刪除其資料。他們應該知道如何做到這一點。難道僅僅因為這些人擔任公司管理委員會成員並且他們的數據是公開的,他們就不能行使上述權利嗎。
|
|